投诉人:朱秀云及翟春华,联系电话:18015990697

被投诉单位:华夏银行镇江分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单号:【320004134898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翟春华,联系方式:13705284598

投保时间:20181

险种:光大永明附加真心真意(尊享版)健康保障保险产品

一、基本事实经过

1、华夏银行(镇江)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向家属翟春华推销本案保险产品,投保时未充分解释条款、风险及退保损失,家属当时年纪较大,文化水平低,对金融知识了解甚少,对合同内容理解有限,在电话里同意并办理保险,每月通过华夏银行信用卡扣款833.4元,缴费期10缴费至2028115、保障至2038115日。

220265月,本人意外发现家属手机短信提示4月保费扣款失败,经咨询是因为个人信息需要银行维护导致信用卡暂时冻结不能使用。

3、因保费未能及时缴纳,造成保险保单中止,本人与保险公司沟通进行补缴恢复合同效力,但保险公司以家属患有糖尿病为由拒绝续保,并要求终止合同。

4目前距离10年缴费期仅剩约2年,已交多年保费,若现在退保,只能退还现金价值,无法返还全部已交保费,对消费者极不公平,明显加重我方损失。而我们并不是故意不缴费或恶意断保。


二、被投诉单位存在的问题与违规点

华夏银行(镇江):

1、侵犯客户隐私,电话营销诱导老年人投保

华夏银行是如何得知家属个人手机号码并进行电话营销,是否涉及侵犯他人隐私?老人年龄大、辨别能力弱,电话销售未尽到对条款、风险、退保损失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存在销售误导嫌疑?银行同时销售了一份保险和信用卡,还刻意引导客户按月缴费(一般保险公司都是按年缴费),提升信用卡的使用频率,可谓一举三得,只剩做错0件事的客户损失惨重,郁闷至极!

2、未及时提醒信用卡无法使用,造成扣款失败

既然华夏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就应该对每个参保人负责,而不是业绩完成就事不关己!在客户信誉良好,未产生任何逾期的情况下,信用卡突然不给使用,也不及时电话告知客户办理手续及相关后果,造成扣款失败,保单作废!

3、代理的保险公司在外地,增加维权成本

  华夏银行代销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在镇江本地无地址,要办理退保或维权还要去南京,这点销售的时候没提醒。家属身体不好,平时散步都吃力,请问华夏银行提供接送服务吗?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未尽保费缴纳提醒及合同中止告知义务

客户属于非恶意、非主观断保。依据监管要求及行业惯例,分期缴费保单扣款失败或即将失效时,保险公司应主动电话、短信提醒、告知后果及复效方式。该保险公司全程只发了一条短信(淹没在各种广告短信中),而家属年纪较大平时不看手机,该条短信根本无法引起注意,保险公司没有一个电话提醒或者客户经理上门提醒,严重失职。

2不合理拒绝复效,加重消费者责任

糖尿病为常见慢性病,且并非在保单中止期间新发,而是在合同有效期间就存在或确诊,并未显著增加中止后的承保风险。保险以此为由直接拒复效,缺乏充分依据,属于不合理核保、加重消费者责任。

3 临近缴费期满拒复效、退保损失巨大,显失公平

已正常缴费近8年,仅剩2年缴费期,因一次非主观扣款失败且贵司未提醒,就被拒复效、只能低价退保,权责不对等、结果极不公平。


三、法律与监管依据

1. 《保险法》第3637条:合同中止后,投保人补交保费的,除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复效。本案不符合“显著增加风险”情形。

2. 银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规范:保险公司应履行缴费提示、合同中止通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不合理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


四、投诉请求

1、华夏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及信用卡发卡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主导此次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满足客户需求。

2、本人及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司撤销拒绝复效决定,同意我方补缴所欠保费,恢复保单效力,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至期满。

3若暂无法复效,不得强制按现金价值退保,需全额退保。

4. 银行及保险公司需对未履行提醒义务、服务失职作出书面说明并致歉。



                                                  投诉人:【朱秀云及家属翟春华】

                                                    日期:20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