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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学校应当建立以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制度,综合考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全文载 https://www.jsrd.gov.cn/qwfb/sjfg/201904/t20190429_513112.shtml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 ... NmViYWViNzNkNTcwYmM
http://jyt.jiangsu.gov.cn/art/2021/4/28/art_57834_9773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