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受理条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需提供辞职证明。2021年5月前的工伤认定书和鉴定书省系统无法共享,需提供复印件。
受理渠道:线下窗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新城广场西路159号,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区京口路18号,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80820586。
关于您的具体问题,可与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