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该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同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