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镇江市市级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如您有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所在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社发局申请协调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