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经开区法院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调解处理,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您咨询的具体案件属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您可携带相关立案材料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港中路99号经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诉服大厅办理,电话:0511-83377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