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回顾:之前发过一帖,说得比较详细,这里再简要回顾下。
1,三年多前买了南徐某著名楼盘的一套精装修大平层,开发商是镇江某润房地产公司。保修期内地暖锅炉出现故障,开发商没有及时修复(其实原本就是一两百元的事,我后来分析应该是当时开发商运转失灵、无人负责)。我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很简单,准备证据材料、提交诉状,无需律师,本人独自出庭诉辩),很快一审判决:1,开发商对采暖炉进行维修并重新计算保质期(开庭前,开发商已更换新采暖炉而视为履行)。2,赔偿本人损失2万3千多元(按合同计算的无法入住的损失)。
2,开发商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法定时效内,开发商没有履行赔偿(中间我两次找对方代理人和驻楼盘负责人,都说在想办法请款)。2024年6月,本人向润州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
3,在等待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本人几次电话咨询承办法官(法官的电话是世上最难打通的电话,没有之一。后面还会说到),最后得到的答复是,被列为“保交楼”重点企业的开发商,政府内部要求,不实际进行强制执行。无奈,只能等待。
4,直至2024年8月,本人收到润州法院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镇江某润房地产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中止本人申请案件的执行。(注意此处的“移送本院”,当时没细看,后面会说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