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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男子婚内转情人51万,女方辩称是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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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话题] 男子婚内转情人51万,女方辩称是嫖资      查看: 1736  回复: 15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7-3
    •  
    男子婚内转情人51万,女方辩称是嫖资

    李某与小18岁的赵某发生婚外情十余年,累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其妻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全部返还。庭审中,赵某辩称双方系“卖淫嫖娼”关系,转款是嫖资;李某则称转账是维系情人关系的赠与。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符合包养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判决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返还511157元。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自2015年起,李某与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某平台红包及其他方式,共计转款达511157元。二人相处过程中,双方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进行游玩。

    赵某称,“其与李某的交往过程中,钱是第一位的,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无钱则无性无其他服务,是纯粹的性交易关系。孙某对于李某与赵某间的非法性交易关系一直是知情的。因此李某与赵某间的转账行为的性质应为嫖资而不是赠与。”李某称,“二被告自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李某基于双方感情基础为表达爱意给赵某转账的款项,均是为了维持双方的情人关系,该全部转账款项不符合临时性、不固定性,不具备嫖资的要件,应当为赠与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向其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符合包养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李某包养赵某期间,其给付赵某财物以维持二人不正当关系,同时赵某接受了相关财物,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故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在李某与赵某保持不当男女关系期间,李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赵某取得案涉财产亦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李某赠与赵某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孙某同意,李某的赠与和赵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孙某诉请赵某向其支付利息、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157元。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来源:红星新闻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0-5-5
    • 行业 娱乐餐饮
    •  

    烂人烂事。。。。。




    • 来自 北京
    • 精华 41
    • 注册 2005-1-22
    •  

    法院应该判卖淫嫖娼,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国库,二人每人罚5000,拘5日。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6-16
    •  

    唉.....这个这个,至少应该判决只返还一半儿。这小三儿太亏了。

    [ 本帖最后由 理上网来 于 2026-7-7 13: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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