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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对(2026)苏11行终102号判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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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对(2026)苏11行终102号判决答疑      查看: 300  回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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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对(2026)苏11行终102号判决答疑

    申请答疑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张华民,男,身份证号321102195810161559,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永安路西1幢403室。电话:13338819765

    被上诉人一:镇江市姚桥镇政府,住所地:镇江市经开区姚桥镇中心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进。
    被被上诉人二:镇江市政府,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南徐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徐曙海。
    第三人:贾建民,违建被举报人,男,汉族,身份证号:321121196512062919,住镇江市新区姚桥镇庄基村14号,现住姚桥镇石桥村通达路14-1号

    请求答疑事项:
    1、 对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苏11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存疑,请求答疑,最好当面或书面答复。
    2、 疑点有二:
    (1)、被上诉人姚桥镇政府出示的“2009年6月30日《工程建设许可证存根》NO.0179213”原件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没提交法庭质证,要求把原件提供给上诉人看上一眼。
    (2)一审和二审法院对第三人违建大楼新占地向前超出7米,没有任何处理意见。

    理由事实:
    对于被上诉人姚桥镇政府出示的补发的“2009年6月30日《工程建设许可证存根》NO.0179213”原件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没提交法庭质证,法庭上被上诉人律师口头上称有原件,但一直没有让法庭质证真伪,上诉人请求审判长让被上诉人将原件送到中院,让上诉人看上一眼,对该原件补充质证。
    对于第三人违建大楼新占地向前超出7米,没有任何处理意见。对于该违建,被上诉人没有合法的第三方对该建筑丈量测绘,以及权威部门对该建筑的定性依据。原姚桥镇政府自己做的一份不合法的测绘资料,已被盖章的华源测绘公司撤销作废,上诉人在一审时就要求对第三人贾建民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集体土地的基准红线,进行新旧对比。一审法院没去做,所作出的判决都没有事实支撑。这种非法占地行为为什么得不到处置?
    对于这张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审批结果都不合法,该项许可审批需要的各级部门都有审批意见吗?该土地的性质如何确权的?宅基地怎么一下就变成商业用地的?使用权人的变更有什么合法手续支撑?宅基地的住宅能批准建多少平方面积?这些意见法庭都综合评判过了吗?
    对于一审和二审审判的支持依据都是那份2009年补发的工程建设许可证,该证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没搞清楚,就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该有点太偏强了吧!
    上诉人的房屋坐落在第三者贾建民的房屋后面只有几公分的间距,在我屋前建高楼,我能没有反应吗!
    综上所述,证据必须对该许可证进行质证!土地使用权内的违建怎么处置?非法占地建筑该怎么处置?
    不能维持原判一了百了!
    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审委会

    质疑人(上诉人):张华民
                             2026年 8月22 日

    委托代理人:张克民 手机15105292700



    回帖推荐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6-8-26 08:53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经核查,帖中涉及的案件为上诉人张华明诉被上诉人镇江市姚桥镇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镇江新区姚桥镇万达建材经营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于2026年8月18日结案,8月18日邮寄文书,张华民8月22日签收文书,其他当事人8月20日签收文书。 如需法律释明,请在工作日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6点,拨打法官办公室电话85319175(符法官),预约释明时间。如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系法官开庭或出差,请更换时间拨打。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6-8-22 14:08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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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26月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镇新管发(2007)6号文“关于丁岗大路姚桥三镇村民建房意见”,就明确规定了姚桥等乡镇村民建房程序:村民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上报>国土新区分局批准。当时贾建民建房就没按此规定,姚桥镇政府也无权在2009年补发建设许可证,姚桥镇政府的操作严重违规违法,理应追究责任,对乱补乱发的不合规许可应撤销。




    2026-8-23 08:45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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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26月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镇新管发(2007)6号文“关于丁岗大路姚桥三镇村民建房意见”,就明确规定了姚桥等乡镇村民建房程序:村民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上报>国土新区分局批准。当时贾建民建房就没按此规定,姚桥镇政府也无权在2009年补发建设许可证,姚桥镇政府的操作严重违规违法,理应追究责任,对乱补乱发的不合规许可应撤销。




    2026-8-23 08:45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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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后生答疑本来是最高法出台的一项制度,目前一审二审法院的法官资格真的是太好了,无视最高法的规定,无论是发帖子还是通过邮寄给法院的判决法官要求判后答疑,从来不会肯理会,不回依法回复的,这些法官的底气真的不知道来到何方的力量支撑。这个乱象真的需要整治,不作为就是腐败,会对这样的腐败司法部门真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了。我本人亲自通过挂号信给审理法官判决后的答疑,半年过去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2026-8-23 14:49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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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了解后回复。




    2026-8-24 14:16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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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你好,经核查,帖中涉及的案件为上诉人张华明诉被上诉人镇江市姚桥镇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镇江新区姚桥镇万达建材经营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于2026年8月18日结案,8月18日邮寄文书,张华民8月22日签收文书,其他当事人8月20日签收文书。

    如需法律释明,请在工作日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6点,拨打法官办公室电话85319175(符法官),预约释明时间。如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系法官开庭或出差,请更换时间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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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8-26 08:53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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