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释放出加大力度打击“婚骗”行为,坚决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强烈信号。其中,两起典型案例在网上引发不少关注:孙某四年内三次闪婚,每次均以高额彩礼为筹码,婚后却拒绝共同生活,法院判令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李某则以“恋爱”为幌子,多次向男方索要生活费等12万余元,甚至对王某的领证提议明确表示要先“给钱”,法院判令李某返还索取的钱财。
对于此类行为,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去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都需要双方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加以维系。最高法指出,如果一方仅将“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出钱买单,就是一种“婚骗”行为,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
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婚骗”已让不少家庭叫苦不迭,正常婚恋氛围遭受严重破坏。2023年,据《半月谈》报道,一些地区未婚男青年在省外相亲被骗高额彩礼的案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与当地高额彩礼等畸形婚恋观密不可分。
为此,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七年部署治理高额彩礼,强调“化风成俗、久久为功”,今年更是首次将打击婚托婚骗、规范农村婚恋市场纳入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
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精准把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仍存在一定困难。最高法此次也指出,在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判断一方是否是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需要考量双方的共同生活等情况。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状态具有私密性,当事人产生矛盾后往往各执一词,这对当事人的举证标准和人民法院的认证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
在前述孙某的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就对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尽管双方从办理结婚登记到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无法仅依据该事实认定孙某存在不法目的。
最终,法院通过调查孙某涉及的另两起离婚案,发现其不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且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在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这才认定孙某借婚姻索取财物。“婚骗”行为的隐蔽性可见一斑。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发布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中,也有一起类似案件。2021年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当地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时,通过大数据排查发现4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李某。经调查,李某分别以“相亲”为名与4人相处,不仅收取彩礼,还谎称自己或家人生病,或者编造其他理由,向4人借过大额钱财。
而实际上,李某先后结过两次婚,第二次婚姻的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截至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该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令人唏嘘的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又新发现了2名被害人。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不难看出,对于隐蔽在涉彩礼纠纷背后的“婚骗”行为,单靠被害人自身,往往很难取证维权。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司法机关提了个醒,要协同发力治理“骗婚”行为,利用司法大数据等手段,精准排查涉彩礼纠纷多次闪婚闪离的可疑分子。对于其中以结婚为幌子,要挟哄骗钱财的,不仅要返还相应的钱财,更要对涉嫌诈骗、伪造证件等相关犯罪的行为,深挖严查,加以打击。从根源上,更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案件警示等形式,以司法助推移风易俗,减少“婚骗”们“借婚谋财”的逐利冲动。
● 案例一: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 案例二: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 案例三:婚介机构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返还部分费用——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案例四:因彩礼给付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考虑其过错情况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同月双方登记结婚。赵某向孙某给付彩礼8.6万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赵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主要理由是:婚后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期间因孙某一直主张身体不适无夫妻之实,双方还经常因孙某索要财物一事发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为此事争吵后,孙某回娘家不再与其联系。
经法院查明,近4年内,孙某另外还有两段婚姻,均是与男方认识较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分别接收彩礼8万元、18万元。在两段婚姻所涉离婚诉讼中,男方均提到双方婚后不久即因钱财问题发生矛盾,之后孙某就回娘家居住,没有夫妻生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孙某在四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结婚仓促,婚姻关系维系时间短,且男方均表示,孙某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孙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本案中,虽然孙某已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时,结合双方经常因孙某索要钱财发生争吵以及孙某之前所涉两次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再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维护正常的婚恋秩序。
◆来源:中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