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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资讯速递] 女子应聘法务岗位被以“招男性”为由拒绝 起诉获赔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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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速递] 女子应聘法务岗位被以“招男性”为由拒绝 起诉获赔3000元      查看: 450  回复: 3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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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应聘法务岗位被以“招男性”为由拒绝 起诉获赔3000元

    某企业在招聘要求中未限制求职者性别,却以“招男性”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求职者将该企业诉至法院。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涉事公司赔偿女性求职者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小丽(化名)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上海某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于是她投递了简历。然而,令小丽意想不到的是,根据网络招聘平台的系统显示,公司在浏览简历的3分钟后就回复称“简历未通过筛选”。感到疑惑的她主动询问原因,公司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面对这样的答复,小丽继续追问理由,公司却再无回应。小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于是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至于“招男性”的说法,是为了化解小丽未被录用所带来的不适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法官黄鼎锋介绍,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女性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本案中,公司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拒绝小丽的求职申请,意为因小丽为女性而无法通过初筛。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额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小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黄鼎锋表示,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定,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企业依法合规招聘,能够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就业环境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 据澎湃新闻





                      
    • 来自 北京
    • 精华 0
    • 注册 2010-11-23
    • 行业 轻工化工
    •  

    好样的!不过有的企业老板会说,以后没有哪家公司敢聘用她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1-4-20
    • 行业 IT 通信
    •  

    就是随便找个理由筛掉你呗,只不过这次理由没找好,马虎了。
    理由是招男性,结果却招了个女性。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2
    • 注册 2017-10-19
    •  

    招聘要求上应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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