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十几号,男子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公布了一段录音,曝光他本人的真实身份。
他账号上的资料显示,他今年已经29岁,会在账号上发布一些他外出旅行的照片和视频,也会少量地和别人分享他的日常生活。
男子无论是公布自己钓鱼、开榴莲,还是打游戏的视频,点赞量都比较低,唯独一个外出旅行遇到女生主动的视频,点赞量高达1.8万。
这个视频甚至没有字幕,也没有比较符合音频内容的配图,被大段的录音所占据,连录音的音量都不是很高,却依然引来不少网友围观。
视频评论高达6000多条,转发多达8.1万次,甚至还有3000多人默默收藏了这条视频,这和男子分享的一次经历有很大关系。
男子去新疆旅游时,没有选择自己规划路线、找人结伴而行,而是选择了比较省心的跟团游。
这次男子报的还是个小团,团里的人数比较少,除了男子本人,只有一个四口之家、一位和他一样独自外出旅行的女子。
男子对这名女子非常尊重,还称这位女子为“女孩子”,向网友们讲述着他和这名女子之间的交集。
因为男子去新疆旅行主要是想自己玩好,可女子外出旅行要拍照或者处理一些杂事,就觉得女子和其他团友,有些耽误他玩的时间。
然而在相处过程中,男子发现女团友事儿特别多。女孩子本就爱拍照,可给他拍照时,她总是百般挑剔,这让男子心里渐渐产生了反感。
自己一个人出来玩,就是想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可女子老是麻烦他拍照,还总是不满意,耽误了他游玩的时间,让他烦不胜烦。
男子的善良很快就打动了女子,女子就在一天深夜,敲响男子房间的门,称自己“被吸引”,还和男子产生了一系列的交谈。
整个过程女子非常主动,还表示自己从没有过这样的体验,可她也说不清楚,自己对男子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感情。
视频中的女子说话声音甜美、笑声清脆,不难发现她和男子聊天的过程是比较愉快的。
男子也不愿意得罪女子,就没有过多地驱赶女子,更多地是礼貌性地拒绝女子。
刚开始他还以为女子要和他换房间,聊完几句才发现,女子是要住在他的房间里,情急之下,坚持表示自己不同意这样的事情发生,如果女子一定要住在他的房间里,他就重新开一间房住。
光男子在自己视频中公布的录音,就长达4分多钟,可两人聊到的话题比较有效,主要是围绕着住宿问题。

女子见男子没有顺从她,还问出了一个比较私人的问题,男子当场给出肯定的回答。
女子问起男子有没有结婚,男子很快就表示自己已经结婚,可女子却要看到男子的结婚证件才肯罢休。
男子直言,没有人出门会随身携带结婚证,他的手机里面也没有相关照片。
两人聊到最后,男子不得不表示,女子不越界的话,两个人还是朋友,女子最终才无奈离开。

网友看完后觉得这件事并不简单,女生突然提出这样的要求肯定有自己的目的,如果男生接受了,想要脱身恐怕就没那么简单了。
有网友直言:也许女生故意接近是为了传播疾病!
当然也不可能完全排除有这样的可能,如果自己长的普通,又被女生这样诱惑,显然有利可图,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女生在相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生理性喜欢,完全是为了不自爱的刺激。

有网友觉得女生说话特别专业,她的言论完全没有逾越法律,说话滴水不穿,哪怕你报警,警方都无法立案,也许是专业做这种事情的。


不管如何,首先为这名男子的坐怀不乱点赞,其次出门在外还是要保护好自己,不管是女生还是男生,都要有克制的本能。
很多人都觉得女生出门会遭遇意外,其实男的也有这样的危险,毕竟相比于女生,男的更容易被“诱惑”,所以管住自己才是最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啊!
争议焦点:法律、道德与性别偏见的碰撞
1. 法律边界:是骚扰还是“自愿”?
律师指出,若男子未明确同意,女子的行为可能构成性骚扰。然而,由于女子未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且全程言语暧昧,法律定性存在模糊空间。网友则质疑:“若性别互换,男性深夜纠缠女性,舆论是否早已定性为犯罪?”
2. 性别双重标准:男性遭遇性骚扰的认知困境
事件暴露社会对男性受害者的忽视。多数网友称赞小张“坐怀不乱”,却鲜少讨论其作为被骚扰者的权益。反观类似事件(如丽江导游性侵未遂案),女性受害者往往获得更多声援,而男性则被调侃为“得了便宜还卖乖”,凸显性别议题的双标。
3. 旅游团管理漏洞:松散监管下的风险
涉事旅行团未对团员关系进行必要约束,导游全程缺位。类似问题在低价团、“零团费”团中更为突出,例如游客被关小黑屋强制购物。行业专家呼吁,旅行社需加强团员行为规范培训,并建立紧急干预机制。
舆论启示:重构旅行中的安全文化
1. 性别平等教育的迫切性
事件呼吁社会正视男性性骚扰受害者的困境,打破“男性永远强势”的刻板印象。学校与媒体需加强性别平等宣传,推动建立无偏见的维权通道。
2. 行业规范升级:从“自由行”到“安全行”
旅行社应明确团员行为准则,提供紧急联络人服务;平台需在行程页面标注“安全提示”,例如避免独处、保留证据等。
3. 个体防范:理性应对“温柔陷阱”
专家建议,旅行中保持适度距离,避免过度透露个人信息;遭遇骚扰时,优先选择公开场合求助,并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