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本人投诉的事项,符合本条例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
镇江市信访局违反了此规定。
1,应当受理的没有受理, 行政不作为,失职,未履行法定职责,采用推诿,打太极的方式,把责任推给纪委。叫当事人到处跑腿。当事人到纪委窗口,工作人员直接说不受理,
2,应当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单后,移交给相关部门,市信访未按信访法定程序规定执行。严重违反信访条例,应当追责。
3,当事人已保留证据,保留起诉信访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和工作人员失职诉讼的权利。(当然诉讼的输赢已不重要)
4,当事人下一步准备到巡视组实名举报市信访局,严重违反信访条例,自己带头不按法律法规执行,自己设置条件违反妨碍正常的信访工作事项。造成老百姓正常的信访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