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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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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话题] 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      查看: 116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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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作出规定。最高法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薄彩霞,邮编100745,电子邮箱mytla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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