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全貌:从深夜悲剧到法律裁决
这是一起发生在私密空间中的悲剧。五十多岁的谢某与巩某系恋爱关系,当晚在巩某住处留宿期间有饮酒行为。因感到身体不适,谢某自行服用了巩某家中备用的胃药。酒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但谢某的不适感并未缓解,继续躺在床上休息。凌晨时分,谢某在卫生间晕倒,巩某发现后叫邻居帮忙将其抬至床上,随后外出搭车寻找谢某的同事帮助,途中拨打了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进行基本抢救并送医,但最终未能挽回谢某的生命,死亡原因为猝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一个重要事实:谢某此前曾因“左侧口眼歪斜伴言语不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这一病史成为法院认定责任的重要因素。
谢某家人将巩某诉至法院后,甘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明知自身有基础疾病的情况下饮酒并发生性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巩某作为谢某的同居女友,在二人处于封闭私密空间且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突发疾病的谢某负有救助义务,但其从谢某晕倒到拨打急救电话间隔时间过长,救助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巩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9.3万元。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