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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作为交通秩序的法律维护者,人民警察这样的作为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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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话题] 作为交通秩序的法律维护者,人民警察这样的作为对吗?      查看: 1152  回复: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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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交通秩序的法律维护者,人民警察这样的作为对吗?

    My0511网站是本地区知名网络平台,具有服务、监督、共享、学习等职能。我是贵网站的忠实网民,在此借用贵平台的资源,向广大网民朋友诉说我的无奈,还请尊敬的网管予以支持,我对我陈述的事实负责任。

    原以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很严肃很原则的事情!去年短短两个多月,发生在我身上两起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却颠覆了我对执法者的认知。交管执法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罔顾事实,随心所欲,违法违纪,无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当今的大环境下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交警部门故意不保留事故近距离清晰能够正确分清责任的视频,刻意保存远距离模糊不清容易引起其他人误判的视频,更有现场公安交管的摄像头视频不保留刻意去保留人家小区的安保视频。执法的警员做法别有用心,这样就可以不顾事实,可以信口开河臆造情节,可以用编瞎话的方式认定事故责任,我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却是事实与道理无处说。我出示证据,依据事实依法提出诉求,反映问题反而被说成是主观认为,并称交管部门有权选择性保存事故现场视频,如何认定我无权置疑,更不用说让我作为当事人拷贝事发视频。

    本想通过正常警务督查、纪检途径反映问题,顾及组织与个人的声誉,不想把问题公布于众,事实证明我的想法过于天真了,我的平和忍耐变成是我的软弱,正常途径反映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结果。我作为公民应该还有说话的权利,更有依法问为什么的权利,我争取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不能接受权势的公职人员不顾法律法规蛮横对待与指责。相信这里也有懂法律的朋友,也会有检察机关的领导,公职人员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我只想问,发生在我身上这同一警员所表现出的问题,是巧合还是司空见惯?

    今天我作为一名交通行为的参与者,把自己所经历的两起交通事故向广大朋友叙述一下,也是请各位朋友基于交通法规给与评判与指正。

    概述两起交通事故的共同点:处理事故为同一大队——京口大队,同一名警员——朱峰,同样手段——不保留正上方直视事故现场的视频录像,而故意选择保留远距离模糊现场不能完整反映事故全貌的视频,警员认为有了可以混淆视听的视频,这样就可以不顾事实的编造故事来随心所欲的给我强加责任,他们想怎么摊责就可以黑白颠倒。

    两起交通事故的不同点:一起交通事故我是骑车人,对方是机动车,京口大队拖了将近六个月直至我打12345电话才给我认定书,整个过程就是我在求着他们认定;另一起我是开车人,对方是骑车人,京口大队事故后十三天就出认定书,处理过程警员中编造事实替违法骑行的人开脱责任给我摊责,还前前后后的帮骑车人家属复印我车的保险资料以及我个人资料,安排的妥妥帖帖如同家人一般。

    事情经过(按照事故认定先后):

    交通事故一:我是开车人,我在机动车左拐弯车道正常行驶被违法骑行的自行车给撞了,朱峰警员移花接木把事发地在机动车道说成是混合车道,别有用心的非要定我责任。


    2025
    年2月27日九时许,我驾车(苏L72A08)由米山路老党校附近右拐由西向东进入华润路,我驾车沿马路中心线进入左转车道欲向焦山路左拐,当我进入左转弯车道遇绿灯前行左拐,一辆违法在机动车直行车道上(有慢车道)骑自行车的人在离机动车直行车道停车线约五、六米的地方,毫无征兆的突然骑车越过分道实线左拐,自行车撞上我在左转弯车道正常行驶小车的右后侧,随后骑车人身体部位与自行车倒在我车上滑倒至地面,我被惊吓随即停车下车查看,问骑车人怎么骑到这边撞到我车上?骑车人回答她要左拐,我说左拐你应该跟他们(慢车道上其他骑行人)一样在非机动车道去左拐,即便是在直行道上左拐也要出斑马线在路中间去拐大弯,随后我将她扶起。同向的其他骑车路人目睹整个过程也都说她不对,说我没有责任,更有人说她是碰瓷,还有两个骑车人留电话愿意为我作证,我担心事后说不清拍了现场照片。骑车人让我别报警,我坚持报警后骑警到现场,我准备讲述事发经过,他笑笑指指后上方的摄像头说,这都有视频记录没事的,尽快去处理吧! 2025年3月10日相约京口大队处理事故,朱峰警员只给我看距离事故现场近百米远呈九十度看不清现场的焦山路视频以及小米山路离事故现场后侧近百米老党校这边的视频,我要求看事故后正上方的视频(骑警所指的摄像头)未果,他们以能够看清楚就可以来搪塞,我申明你们这远距离视频是看不清的。警员故意隐匿事故正上方的视频还一直在编造事实说骑车人在我前方是我撞了骑车人(我有录音证据)。我给警员朱峰看现场照片说不是我撞了她,是她违法骑行在机动车导向车道内撞了我,我没有责任,朱峰警员立马大喉咙称在导向车道出这样的事故你还没有责任?有没有责任不是你说了算!同时骑车人家属用什么说辞推卸责任朱峰警员就怎么说。最终违背事实编造事故发生在机非混合车道上两车相撞,以骑车人拐弯不打手势,说我不注意观察道路交通动态,违反文明驾驶,强行定我次要责任。我再文明驾驶,也经不住骑车人的横七竖八,我是人不是神,没办法预判与左右别人随意而为的突发行为。

    我有理由认为,如果我没有出示过现场照片,仅凭京口大队刻意保留的远距离视频,京口大队要定我同等以上的责任,我都百口莫辩。后我不服认定,3月20日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交警支队无视认定书存在的重大问题(关键的事发地为机动车道与谁撞谁),不调查事实附和了京口大队的原认定。

    这起事故,按照交法应该认定我无责,出于人道也只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便对方是警员的朋友或者亲戚,想有所倾斜,也应该平和的与我、保险公司商量取得谅解,而不是用强势与捏造事实做硬性摊责。保险公司经过调查通知我不认可有责任。

    附事故现场照片与被隐匿交管视频的摄像头位置











    或许有的朋友会说不就是定了个次责吗?诚然,如果按正常处理即便是有所偏袒,我也不会去追究。现在我所强调的是警员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违反常规的言行,在接下来处理另一起事故的过程更让我感到瞠目结舌,其手法与先前处理事故过程如出一辙。

    交通事故二:我作为骑车人、伤者,我在自己车道上正常骑行被对向车道的机动车毫无征兆的向我车道快速左拐抢道挡住前行道路,我紧急刹车避让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京口大队、又是朱峰警员口口声声要定我全责。

    2024年12月24日下午2时许,我骑电动车在小米山路南段,由南(梦溪嘉苑)向北直行正常在自己道路上骑行途经至竹林山庄门口时,对向车道一辆蓝色的中型货车(苏L29329)不打转向灯,不减速、不顾及对向车道我骑车靠近而突然快速左拐,近半个车长越过道路中心延长线车辆接近八九十度横向占据了我前行的道路,我被突然出现的状况惊吓得手足无措,紧急刹车避让连人带车在肇事车辆副驾驶右侧近距离摔倒不起,肇事车刹停,后路人把压在我身上的电动车挪开扶起再将我扶起,这时候再看肇事车已离开现场不见踪影。当时事故现场,不存在其他车辆与行人参与及干扰,纯属肇事车辆驾驶员单方面违法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我后经医院检查确诊,事故造成我左膝两处韧带断裂损伤伤势严重。

    事故发生接警后,京口大队朱峰警员打过两三个电话询问受伤情况以及需要多少钱治疗,让我治疗终了去找他。在后续治疗打车过程中经过多位出租车驾驶员询问我情况,说这么长时间不处理不对头,说定责与治疗不是一回事,这样我才多次打电话给处理事故的朱峰警员,他不接电话,到2025年4月底朱峰警员才打电话(还是在有领导过问后)让我去处理事故,在五月上旬我去京口大队,朱峰警员开口就违背事实的说人家车辆没有过中心线、车子离我远呢、说我没有走慢车道、说我车速快要定我全责,还给我看事故视频,一个是竹林山庄门口小区的安保监控,另一个是焦山路的交通监控视频,而我要求调看事故正前上方能够反映货车越过中心线挡住我前行道路的公安交管视频未能如愿,被他们故意隐匿(京口大队说这个视频资料没有保留过期没有了),这才知道朱峰警员敢理直气壮违背事实的往我身上摊责就是因为在保存证据上做了手脚。后朱峰又说我找过人了勉强给对方强加点次责吧!(给我主责认定书让我签字,见我据理力争又收回不给我),后就一直拖着。京口大队拖了个把月说要自我纠错改同等责任,再到私下通过他人问我给对方定主责能不能接受。我明确表示:怎么定责是交警是不是公正执法的事,我接不接受认定是我的权利,认定书要及时给我。我一直拿不到事故认定书眼看就超过六个月,最终我拨打12345政府热线才在2025年6月11日给我事故认定书,以肇事车辆左转弯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且转弯过程中影响直行车辆通行,说我遇到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为由判定为同等责任,故意偏袒肇事车辆存在的多重违法驾驶行为。我不服认定于2025年6月13日申请市交警支队复核并请求交警支队纪委提前介入调查,市交警支队发回京口交警大队重新认定。京口大队重新认定为肇事车辆存在上述行为,以我违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的规定(现实是该路段没有慢车道,且路边画有停车位),坚持了同等责任认定。

    依据交通法规我认为对方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与责任:

    一、肇事车辆左转弯至对向车道不打转向灯、在对向车道有正常行驶的骑行人不减速不停车反而快速强行左拐,与对向车道直行、骑电动车的我抢道发生交通事故,违法驾驶行为违反了拐弯让直行的交通法规。

    二、肇事司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交通法规定义我在我自己直行车道有优先通过的权利。交通法规又规定,拐弯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转弯车辆应承担主责或者全责。

    三、肇事司机全责的认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却不下车施救、不固定证据、不报警,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涉嫌肇事逃逸,应该承担事故的全责。

    以上事实依据交通法规,以及南京著名交警宏琪的众多现场判定责任视频,再有近二十位开车人包括出租车司机,都说这没有什么可说的对方全责,大家都是熟读交通法规的,足以支持我在自己道路上正常骑行有路权,电动车速度偏快不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机动车违法左拐抢道才是事故的真正原因,唯有京口大队的人民警察口口声声的要定我全责!

    附现场后拍的照片以及事故正上方未被保存视频的摄像头位置:









    在这两起事故处理过程中,我觉得有以下事实不得不讲述:

    一、在我是伤者的事故中与京口大队交涉过程中,有警员如此说:在无接触事故中,京口大队都没判过一例某一方全责。(而我朋友中,就有在学府路恒美家园机动车右转弯,外卖骑手快速骑行因避让摔倒,也是无接触,京口大队认定判我朋友机动车全责);

    二、交涉过程中,京口大队一直在关心我受伤估计要理赔多少钱,说我主责与对方全责差别不大,动员我领了主责,交强险也够赔了,他们会找保险公司照顾我,我完全不能理解他们这样说的目的是什么。

    三、京口大队称他们不能定对方全责,怕人家投诉。我说他是违法驾驶者,我是受害者,你们就不怕我投诉,你们是站在什么角度,维护什么人的利益?

    四、我是驾驶员的这起事故,京口大队警员后又说我不早点说认识领导,要是说了就不会这么认定了。

    五、交涉中京口大队实在找不到理由说服我,又说对方骑车人是弱者,他们是在同情弱者。我就问,我是骑车人我也是弱者怎么没见你们同情我,反而想方设法的往我身上推责?

    等等,……!

    至此,我把朱峰警员与京口大队存在的问题,逐级反映,支队相关部门通报给我只是说给朱峰扣绩效奖与做检查的处理,我坚持要问朱峰为什么要这么做,他错在哪里?在我身上两起事故同样的手段,是偶然还是一贯?公职人员如此作为不仅仅是违纪更是违法?我是伤者的这起事故,警员朱峰等利用职权违法给我摊责,目的就是为了包庇违法者,实属别有用心,侵害我的正当权益,应该上升到司法层面进行调查。

    再请看交警队上级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基层警员的违法行为:

    1、支队督察任警员针对我受伤的这起事故说:人家驾驶员看没碰到你,与他无关,他不能开走吗?说你骑车速度不快会出事故吗?

    2、交警支队纪委仇指导员说:交警如何选择保存视频,这是他们的权利,说我无权过问,交警队想用哪里的视频就用哪里的。我说我当事人依据事实反映问题,有监督与知情权,他多次说我是主观认为。

    3、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说是仔细认真调查过,却连被调查人的名字都说不清楚,这就是所谓的认真负责。

    怪不得基层警员可以肆无忌惮,原来是有沆瀣一气的氛围。通过我的亲身经历,在此我想提醒广大朋友,在遇到交通突发状况时,自己一定要多个心眼留有证据,切莫轻信交警队事故后出示的视频资料。也许有的朋友也经历过类似于我的事情,处于我这样无助、无奈、有理无处说的窘境,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发表自己的意见。

    我在这两起事故过程中遭遇的不公平对待,我相信绝非个案,而是反映出相关部门在执法环节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我始终相信,法治社会的底线不容践踏,公职人员的权力应该在阳光下运行。介于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事故中的具体问题,侵犯了我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属忍无可忍,我将追究到底。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给我一个说法,也为所有遭遇过不公的其他交通参与者做出维权表率,大家一起努力,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 本帖最后由 桃花人家 于 2026-2-7 16:29 编辑 ]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0-1-21
    •  

    自行车那个图是混合车道?是我眼瞎还是什么?开了这么多年车头一次听说这种导向是混合车道。。。竹林山庄那个事故,不管撞没撞到,这个叫无接触事故,也能定你骑车人全责?你是不是挖了人家祖坟?这么针对你?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41
    • 注册 2005-1-22
    •  

    如果只是交强险赔付,2千以内,二起事故随便定什么责都是一样的。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06-7-7
    • 行业 房产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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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0-8-21
    • 行业 其它
    •  

    第一个事故位置,明显自行车不应该出现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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