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镇江一名退休老干部的老部下,今天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就苏人通【2000】26号文件待遇落实问题,代老干部之子向镇江市信访局提出六问,全程不涉及个人姓名、不指向具体工作人员,只谈政策、只谈公平、只谈对错。
一问:苏人通【2000】26号文明明有两个附件,为何只按附件一处理,无视附件二?
该文件分附件一(在职人员)、附件二(退休人员),这位老同志属于已退休多年人员,完全符合附件二、二、2条款,可信访部门在复核时,只看附件一、不看附件二,请问是否完整、认真、全文阅读过这份文件?
二问:文件出台时老人已退休7年,为何还要拿“工作表现较好”来卡条件?
老人早在19 93年就已退休,2000年文件出台时已退休7年,早已不在工作岗位,对一位早已退休的老同志,再以“工作表现”作为不予落实的理由,逻辑上说得通吗?符合政策制定的本意吗?
三问:以“工作表现”设限,却拿不出任何处分依据,是否属于无依据裁量?
镇江市人社局关于落实该文件的相关补充说明明确:“工作表现较好(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除外)”。既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人存在上述情况,凭什么以此为由不予落实?
四问:笔者代家属多次提醒政策适用错误,为何仍然草率出具复核意见?
在复核意见作出前,我们已多次反映文件适用错误,请求慎重研究,但相关部门依然不予采纳,坚持草率结论。这是工作作风问题,还是对政策文件的理解能力问题?
五问:法院已明确不予受理,信访部门是依法救济,还是继续回避事实?
此事从基层法院起诉到高级人民法院,结果一致:内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另行寻求救济途径。司法途径已完全穷尽,信访部门作为最后救济渠道,是主动纠错,还是继续采取“鸵鸟政策”?
六问:只强调程序合法,却不顾实体不公,这样的程序合法有意义吗?
脱离客观事实、违背政策本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程序合法”,是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吗?程序的意义,难道不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吗?
最让人心寒的是:
同单位、同文件、同条件的其他人员,全部都按政策落实了待遇,唯独这一位单位的创史人老同志被排除在外、区别对待、不予落实。这就是:“三同一不同”同为镇江的老同志、同样为地方建设奉献一生,为何要被如此不公平对待?
我们不求特殊照顾,只求一视同仁、按政策办事、还逝者名誉及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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