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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住建局  >  [市建管处]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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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管处]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      查看: 158  回复: 1
    • 来自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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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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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

    尊敬的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向贵单位反应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违法行为保护的乱象,请求督办纠正,还百姓一个公平与公正。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王文明,性别:,身份证号:321121196601085119住址:镇江市丹徒区画意江南26401联系电话:18015250359

    被申请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贵局在2021128作出的案涉安置房《安置房交付使用核查意见书》;

    2. 对该安置房工程项目重新开展竣工规划核实与工程质量联合验收;

    3. 对该项目未按审批内容建设、先施工后补办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4. 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范为该楼栋加装电梯。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上党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户,案涉安置房于2014年开工建设,20163月直接交付安置给拆迁群众。

    一、案涉工程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属于无证施工后倒办手续

    依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该房屋2014年动工建设,贵局直至2019年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典型“先施工、后办证”。施工许可证审批明确为:5+1层,车库规划性质为地下车库。但实际建成地上车库(层高2.75米)+地上住宅6层,实际为地上6+1层(7层建筑),建设内容与施工许可严重不相符,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应当先行行政处罚、整改到位,才可组织竣工验收,本项目未完成处罚流程即验收,程序严重违法。


    二、贵局出具交付使用证明书未尽实地核查义务,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规定,住建部门必须现场核验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使用性质。审批为地下车库,实际建成一层地上住宅;审批总层数5+1层,实际地上7层,总建筑高度超过16米,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七层住宅必须设置电梯。贵局未实地勘验,在房屋早已交付使用四年之后,违规出具合格交付证明,把关失职。


    三、倒补验收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安置房2016年投入使用,施工许可证2019年补办,交付合格证明2020年出具,交付、办证、验收顺序完全倒置。住建规章明确,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不得事后补办验收手续。正是因为该份违法的交付证明,导致违建房屋合法化,拆迁户居住在7层无电梯楼房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4.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现正式向贵局提出申请,请在法定期限60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如逾期不作为,本人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此致

    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签字):王文明

    日期:2026720















    [ 本帖最后由 DTWSL 于 2026-7-20 17:58 编辑 ]





                      
    2026-7-20 17:49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3-28
    •  

    兄弟这材料你咋弄到的




    2026-7-20 18:23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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