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我们通过镇江医保各级经办窗口、12393医保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不同渠道征集了关于职工医保政策的一些热点问题。针对参保人员关注的高频咨询问题,我们在此作出解答。如果您有其他问题,也欢迎您拨打镇江12393医保服务热线或在“镇江医保”微信公众号留言。
1.实施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结余受影响吗?
答:个人账户结余的归属不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无论是改革前的历史结余,还是改革后新划入形成的结余,都仍然归个人所有,都仍然可以按规定使用和继承。
2.可以举例对比一下政策调整前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情况吗?
答:在职参保人员小张,36岁,2022年缴费基数为51000元,按新政策,个人账户按2%划入为1020元,往年账户无结余。因为病情需要去某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共发生门诊基本医疗费用8000元。
1、原来的医保报销政策:
(1)当年账户报销1530元(原账户划入为3%);
(2)门诊自付段为2000元,需个人现金自付;
(3)医保原报销流程为:总费用8000元-个人账户1530元-自付段2000元=4470元,再按全省最高基层报销比例90%报销,4470元×90%=4023元,个人现金自付4470×10%=447元;
原政策,小张医保报销费用为1530元+4023元=5553元,个人现金自付2000元+447元=2447元。
2、现在的医保报销政策:
(1)直接进入门诊自付段,个人账户资金仅抵扣个人自付;
(2)门诊自付段大幅度下降为800元,可用个人账户资金抵扣;
(3)医保现报销流程为:总费用8000元-自付段800元(用个人账户抵扣)=7200元,再按90%的基层报销比例,7200×90%=6480元,个人现金自付7200×10%=720元(用个人账户剩余的220元抵扣部分),小张只需再现金自付500元(为计算方便,预设账户余额为参保人全年账户余额);
新政策,小张医保报销费用为800元+6480元+220元=7500元;个人只要现金自付500元。
3、综合以上计算对比:新政策可多报销1947元,小张个人现金自付也少了1947元。
如果是退休人员门诊,当年账户高于在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仅为500元,大大低于在职人员标准,个人负担更轻。
3. 为什么建立门诊特殊病制度?
答:一是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
二是省内各地门诊特殊病政策差异较大,在病种保障范围、政策名称和待遇水平等方面不尽相同,需要进行规范和统一。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合理降低住院率,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4.今年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病种有哪些?
答: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病种规定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8类20个病种(含诊疗方式)。
5.今年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特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以下待遇支付:
1、门特医疗费用直接进入自付段(与普通门诊的自付段共同累计),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门特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自付段和共付段都可由个人账户基金抵充个人自付部分。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费用限额(50万元)。
2、参保人员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门特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3、 参保人员治疗国家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的门特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 本帖最后由 市医疗保障局 于 2023-3-2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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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根据契约规定,恪守契约条款,职工每月按时从自己工资里缴纳医保基金,单位也按照约定配套缴纳,一起缴纳医保基金二十余年,广大职工切实履行了契约,应当按照契约的约定享受应得的医保返款,政策突变,这算不算违背了契约。
诚信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医保部门在处理因为二十多年来发生情况变化,需要更改医疗保险契约这一难题时,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勇于担当,以大智慧来修正改变。建议:第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与新缴纳医保的人,签定新的医保合同,按新医保合同执行。第二,对原合同对原合同缴纳人,仍按照原来办法“个人交的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给职工交的医保统筹基金的30%也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享受原来约定的“谁缴谁受益,多缴多受益”的医保返款了,医保减少了许多返款,这样改变,是不是要经过医保缴纳人的同意?
根据契约规定,恪守契约条款,职工每月按时从自己工资里缴纳医保基金,单位也按照约定配套缴纳,一起缴纳医保基金二十余年,广大职工切实履行了契约,应当按照契约的约定享受应得的医保返款,政策突变,这算不算违背了契约。
诚信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医保部门在处理因为二十多年来发生情况变化,需要更改医疗保险契约这一难题时,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勇于担当,以大智慧来修正改变。建议:第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与新缴纳医保的人,签定新的医保合同,按新医保合同执行。第二,对原合同对原合同缴纳人,仍按照原来办法“个人交的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给职工交的医保统筹基金的30%也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享受原来约定的“谁缴谁受益,多缴多受益”的医保返款了,医保减少了许多返款,这样改变,是不是要经过医保缴纳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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