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日,申诉人马柏华与上党东沛十三组村民之间签订的合同期限到2028年5月1日,合同第六条:明确说明承包的土地33.98亩发展生猪养殖业,建造办公和生产用房,允许道路建设.申诉人马柏华租金支付到2019年5月1日.
2018年4月18日,上党东沛村委会带领村小组人员将申诉人养殖场全部拆除,其中包括不合法的10.66亩与合法审批养殖项目占地23.32亩,此时养殖场被村委会行为粗暴全部强制关闭,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5月日已经预交的10.66亩基本农田土地租金应该依法退还,(2024)苏1112行初2499号判决书不应当判决支持,违反最高法有同类的判决案例.
2018年4月18日合同自然不能实现约定目的是由东沛村委会带人强制拆除养殖场设施造成的,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1112行初2499号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申诉人还继续承担2019年5月2日至2025年5月2日土地租金,并解除全部合同,中央人民政府扶持本人50万建设的合法的养殖设施及养殖手续无法继续得到实施,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欠交土地租金不是本人恶意欠租金,是由出租人违法强制拆除后所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目的,合法的养殖项目如何得到保护?其中10.66亩基本农田出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后的土地租金为什么还继续受法律保护?好比出借人明智出借款是为了买卖毒品与枪支,借款利息还受法律保护吗?本人不服这个判决.
上党东沛村委会带领村小组人员将申诉人养殖场全部拆除,2024年3月份,申诉人向一审法院立案起诉,主张恢复合法23.32亩上养殖设施生产与赔偿(其中包括还需要承担至今的土地租金),2024年8月份已经开庭审理过一次,至今一年多没有判决结果,但是(2024)苏1112行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是东沛十三组诉马柏华土地租金,是2024年12月份立案,2025年2月20日二个月就有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支付土地租金163000元,房屋有使用价值还继续保留(后继占用费继续支持).这不是要我的命吗?
一审判决解除全部合同,保留有使用价值的房屋,而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本人投资房产有480多万,房屋应当是随地走,目前土地租赁合同全部解决,房屋产权归本人,本人合法的养殖经营手续是依法审批的,至今没有注销,是受到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势必造成房屋保留,又不可以使用房屋养殖,再等几年房屋自然只能抵扣土地租金了.
2025年4月份,本人已经花费近5万修缮房屋后准备盘活土地启动家禽养殖业,但是2025年4月10日开始村委会与村小组不断的派人阻挠施工,并用大量的土石渣堵塞养殖场所有进出大门,大门口挖深沟方式阻止施工与养殖启动发展.多次报警,公安已经介入处理.村委会书记吴琴堂与其他村干部也亲口警告我,从现在开始不允许从事任何养殖业,你从事家禽(鸡鹅鸭)养殖造成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请问中院法官,这样的判决书是不是明显存在马柏华的合法财产与合法养殖手续不受法律保护,这样发展下去我的命运将会是什么?
镇江中院在(2019)苏11民终2045判决书第11页第七行:马柏华可以将此合法的部分改作其他不需要化粪便池的养殖用途,镇江中院与最高法都认定马柏华合法的的5.73亩上养殖设施应当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在网站上也宣传合法的5.73亩需要保护发展,但是在2018年4月份,被东沛村委会与村小组先违法强制拆除全部养殖设施,结果还恶人先告状要求申诉人支持土地租金,法院还支持,而本人合法财产无法受到受法律保护.诉讼一年多仍然没有结果.目前一审法院判决:1,养殖房屋设施具有使用价值,为了优化资源,保护环境,保留房屋不支持拆除,2房屋占用土地使用费需要支付.土地租赁合同被一审法院全部解除后,养殖业如何保护与恢复启动,村委会与村小组坚决不同意出租土地给予继续从事养殖,房屋问题没有解决前,土地占用费继续产生,本人养殖场被村委会强制拆除无法经营造成租金无法按时交纳,这个因果关系,一审为什么不管又不问?????这个不合理不合法的判决书请中院撤销,给本人一条生路.既然土地被村委会与村小组收回,那么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法按照拆迁条例给予补偿.而不是只解决土地不解决房屋,这样的判决做法就是顾头不顾尾,不全盘考虑.最后请求中院领导救救我吧,我原先肝硬化转为肝腹水,目前身患多种疾病,又患上高血糖长期打胰岛素,医生说我随时有生命危险,在我生命终止前请求解决马柏华个人合法合理诉求吧.一审判决观点与中院镇江中院在(2019)苏11民终2045判决观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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