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南华,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生,身份证号:321121196009205118 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五区1幢203室 手机号:13004361688
上诉人:江月兰,女,汉族,1961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号:321121196112125124 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五区1幢203室 手机号:18052830785。
上诉人:王怀庆,男,汉族,1954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321121195405295296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29号 手机号:13094968327.
上诉人:汤兰梅(系王怀庆妻子),女,汉族,1955年7月4日生,身份证号:32112119557045124 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29号 手机号:13094968327。
上诉人:王文明,男,汉族,1966年1月8日生,住镇江市丹徒新区画意江南26幢401室 手机号:18015250359
上诉人:赵明青,女,汉族,1968年3月7日生,住镇江市丹徒新区画意江南26幢401室 手机号:18015250359。
被上诉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法定代表人:徐志文,该镇镇长,电话;13179488896。
案由:《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上讼请求:
1. 依法撤销(2025)苏1112民初1458、民初1820、1708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2. 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将基本生活设施天然气安装到上诉人的房屋内。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交付的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结算(如果实际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没有法律约束,面积无限扩大或缩小,必然会侵害上诉人合法权利)。
4. 判令被上诉人的客观原因不配合交房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2024年11月7日第一次邮寄催告函起至实际交房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期间与之前法院处理的安置费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关系,不能以偏概全).
5. 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主张对实际交付安置房聘请第三方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6. 依法判决合同约定的商业综合建设的商品房与目前实际安置北汽安置房补偿损失差价(聘请第三方评估)。
7. 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主观剥夺上诉人选房权利的损失。
8.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
2013年10月份,被上诉人2作为有资质的润房地产开发商在拆迁现场悬挂宣传资料与待建设的1至13幢9层带电梯商品房相片,宣传资料及待建是带电梯商品房相片全部是针对合同约定的老集镇改造项目的房屋,被上诉人1在丹徒区行政法庭提供的由原丹徒区规划局出具给被上诉人2的【规划意见书】,证明合同约定的本项目为商业综合体建设,也能证明本次拆迁为商业拆迁项目,不是政府公共事业拆迁,准备建设的1至13幢9层带电梯的房屋为商品房,【规划意见书】虽然不是最终审批结果,被上诉人拆迁时却作为拆迁依据并在丹徒法院行政庭作为证据提交过,法庭也质证过,被上诉人1当年负责拆迁,被上诉人2负责具体安置房屋,俩被上诉人分工明确,俩被上诉人当年拆迁准备建设商业综合体也是为了改善与提高上诉人生活水平,9层电梯房不影响上诉人生产农具及粮食上楼,【规划意见书】最终审批结果不能实现也不能排队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关的欺骗与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无法建设商品房所造成的损失。规划局也是同意被上诉人2提供相关资料后给予审批,俩个被上诉人当年是故意隐瞒事实真像,故意用迷惑性的手段掩盖真相,以达到欺骗或迷惑的目的,在没有土地与规划部门合法审批前就违法强制进行拆迁程序,被上诉人提供错误消息导致上诉人的错误认识,并作出错
误交易决定,俩个被上诉人存在引诱欺骗上诉人配合拆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俩被上诉人作出退一赔三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是主观故意不采纳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故意错判。
事实与理由二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上没有直接载明是商品房,但是上诉人提供的【老集镇改造拆迁协议】、选房证、现场宣传资料待建的商品房、【规划意见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待建房屋为9层带电梯商品房,被上诉人作为有资质开发商在拆迁现场悬挂的待建商品房,证明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原地58.6亩范围内是准备建设商品房,依据最高法关于房屋买卖司法解释,开发商现场悬挂的效果图及宣传资料虽
然没有写进合同,但是也是合同约定的一种.一审法院既不采纳以上具有三性的证据,故意存在孤立证据,只看表面现象不看实质性证据,也不采纳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反而是断章取义作出判决结果,既然一审法院认为目前安置房屋符合约定,就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老集镇改造拆迁协议】约定建设的房屋是政策性保障安置房,不然被上诉人就是偷梁换柱,上诉人就存在严重利益损失,一审在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在证据不足情况下随意性判决不支持上诉人请求。目前俩个被上诉人对合同约定的房屋无法实施建设,没有征求上诉人意见,就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地点与房屋性质,将北汽拆迁安置房强行安置并得到法院错误支持而制造冤案。俩个被上诉人主观上有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三
《民法典》647条规定易货合同参照买卖合同执行,《拆迁协议》也是属于物物交换的一种买卖合同,也是《民法典》上所称的易货合同,参照买卖合同执行,被上诉人2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向上诉人提供商品的责任与义务,提供信息必有真实性和全面性。被上诉人2作为开发经营者不可以提供虚假误解的宣传,这种宣传方式已经损害上诉人的利益,法律是明确禁止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及被上诉人出具的选房证上全部约定上党镇老集镇改造项目地段上的房屋,上诉人当年如果不是听信了这些宣传资料是不可能配合拆迁的,目前安置严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了原来的生活水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一审不支持商品房与安置房的差价损失是基本事实与法律认定不清。
事实与理由四
上诉人主张的天然气入户实体问题,一审没有判决解决,小区设施及房屋墙体脱落,造成后续需要再次诉讼解决,程序长期空转。
事实与理由五
上诉人主张《二书》问题至今无法解决解决,之前法院也判决过称提供《二书》既是法律规定也是规范拆迁行为。《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都明确作出强制性规定:工程交付必须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方可交付使用。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至今无法提供质量保证书,生活设施不齐全,房屋根本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北汽安置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然通过相关部门不负责的验收,上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房屋是通过人情、关系验收的,才造成目前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房屋先建设后补办手续,相关隐蔽工程建设失去法律监管,再说目前安置房质量存在明显瑕疵,针对目前安置房残缺的外观,小区设施破烂不堪,上诉人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安置房重新检测,这也是上诉人最基本的生存权所必须的安全保障,目前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镇江中院在之前判决书称提供二书是为规划拆迁行为。
事实与理由六
被上诉人提供的安置房2015年建设建设目前安置房,被丹徒区国土局处罚过,责令退还土地与罚款。2017年3份违法违规交付未经验收的房屋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完全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没有建设行政部门监管建设竣工的,所有隐蔽工程没有任何法律监督。2021年1月份,安置房竣工后也是违规补办的建设相关手续,所以涉案安置房从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多次投诉至今无人问津、无人维修,至今无法提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说明当年验收房屋存在严重的猫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一审不支持对安置房重新检测是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与理由七
关于一审不支持临时安置费问题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即使2021年4月份法院处理过临时安置费,但是法院判决书主文中也没有判决被上诉人如何交付房屋及交付房屋的具体期限,虽然判决异地房屋可以安置,但是也没有判决上诉人必须收房,不然法院就违反法律规定而超出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上诉人按照中院要求先收房,如果被上诉人逾期不能办证可以主张逾期违约金,被上诉人防止上诉人收房后继续以新的事实诉讼就设置障碍,极力阻止交房。多次找政府办理房屋交接,二个被上诉人之间及第三人之间因为经济纠纷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交付房屋,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交房,因为判决主文没有判决无法执行,上诉人也依据一审法官要求向被上诉人邮递三份催告函要求办理房屋交接,被上诉人主观设置障碍不配合交房,从催告办理交接到实际交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就应当得到支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属于以偏概全没有尊重客观事实,没有考虑到新一法律事实关系,没有本着实事求精神为民处理有事实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事实与理由八
2021年4月10日,上党生态汽车配套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向上诉人邮寄办理房屋交接通知,2017年3月份,生态园已经将38户被拆迁户违法安置到没有经过合法验收交付使用的涉案房屋,违反房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生态园作为建设本案安置房主体,不是上诉人合同的相对主体,不具备交房的资质,交付的房屋与上诉人合同没有任何关联,不具备交房主体的生态园突然邮寄通知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因为上诉人选房证是由俩被上诉人出具,上诉人安置的商品房也是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俩被上诉人是交付房屋的合同相对主体,生态园的通知收安置房不能作为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合法理由,法院错误判决造成上诉人至今还是继续住无定所,租赁别人房屋生活,造成目前这个现状,全部是俩被上诉人违约造成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实施方本应当主持公道,为民生做主,真的不能成为违约方的保护伞,这样只会制造更大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事实与理由九
2021年12月20日法院民事判决称:”2021年4月11日,党王院村,虽然是二个不同项目,不同地段,但是二处房屋相距较近,所以安置北汽安置房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这就是法院自编的法律依据,在中国的法律上根本找不到这个法律依据,属于被上诉人建设的北汽安置房在上党镇王院村,合同约定的房屋也在上法院自编自导,【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拆迁协议》作为易货交易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执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根本没有法外开恩之地,同样适用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严重的偏差。
综上:鉴于以上充分的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诉人有充分的权利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拆迁13年的诉讼请求,已经诉讼9年,再不能让程序长期空转,解决实体迫在迫在眉睫。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南华、王怀庆、赵明青
2025年 10 月 20日







这此房屋像不像战争时的避难所?法官判决前有没有来现场察看过?如果将这些房屋判决给你们其中任何一个法官,你们法官有何想法?审理法官判决前有没有遵守最高法院长张军要求,每个法官必须做到如我在诉。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5-11-16 14:21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