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南华(原信访人)
联系电话:13004361688
住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平波 职务:院长
地址: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
一、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复查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12 月 22 日作出的《关于王南华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 “信访回复”)中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请求依法复核申请人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上党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核心事实,确认上党镇政府存在违约行为;
请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依据信访工作要求督办本案,推动实体问题解决,判令上党镇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交付合同约定的商业综合体住房或作出等值赔偿;
撤销(2021)苏 1112 民初 269 号民事判决、(2022)苏 11 民终 507 号民事判决中关于 “上党镇政府不构成违约” 的错误认定。
二、事实与理由
(一)信访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存在 “偷换概念” 的错误认定
丹徒区人民法院在信访回复中称 “拆迁公告明确就近安置,上党镇政府在北汽配套项目建设安置房不违反约定”,该认定完全背离客观事实:
“就近安置” 的约定具有特定指向性:拆迁公告中 “就近安置” 并非孤立条款,应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 协议签订时,上党镇政府明确告知申请人 “就近安置” 是指商业综合体本项目内的安置,而非跨项目的 “泛化就近”。拆迁现场悬挂的商品房效果图、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均佐证了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孤立解读公告条款,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
拆迁公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拆迁公告已被法院行政庭判决违法(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行政判决文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拆迁公告系上党镇政府单方面作出,根据 “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效力远低于双方自愿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审法院以违法公告否定合法合同约定,于法无据。
(二)上党镇政府存在四项明确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擅自变更合同主体违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申请人与上党镇政府,后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安置义务转移至北汽配套项目相关主体,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规定,构成违约。
擅自变更安置地点违约:合同约定安置地点为商业综合体项目内,上党镇政府未经协商,将安置地点变更至北汽配套项目,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该项目与原约定地点相距较远,根本不符合 “就近安置” 的核心要义。
擅自变更房屋性质违约:协议约定安置房屋为 “商业综合体配套 9 层带电梯商品房”,而上党镇政府实际提供的是政策保障性住房,房屋性质、配套标准、市场价值均存在巨大差异,直接侵害申请人的居住权益与财产利益。
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上党镇政府在签订协议时,向申请人出示《丹徒区规划局规划意见书》,明确拆迁目的是建设商业综合体(申请人已在另案中提交该证据,案件正在镇江市中院上诉)。现因政府自身原因导致商业综合体项目无法落地,却将违约后果转嫁给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 “自我纠错” 或 “客观原因” 免除责任。
(三)原审判程序未考量新证据,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申请人在省高院再审阶段未提交《丹徒区规划局规划意见书》这一关键新证据,现该证据已在另案中提交,足以证明上党镇政府在拆迁时存在 “虚构建设目的、隐瞒无法落地事实” 的欺诈行为:
该规划意见书是上党镇政府签订协议时的核心依据,其向申请人出示该文件并承诺建设商业综合体,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审法院以 “规划意见书非最终审批结果” 为由否定其证明力,违背公平原则 —— 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仅能依据上党政府提供的官方文件判断合同履行可能性,上党政府未获得最终审批的过错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案涉拆迁已历时 14 年,申请人诉讼 9 年仍未获得合同约定房屋,原审判仅关注程序合规性,忽视 “实质化解矛盾” 的信访工作要求,与镇江市委书记 “以法治化提升信访工作质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的部署精神相悖。
(四)申请复查复核的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 30 日内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复查复核工作坚持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 原则。
国家信访要求:加快推动信访人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包案重点难点信访事项,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三、证据材料清单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丹徒区人民法院《关于王南华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2023 年 12 月 22 日);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丹徒区规划局规划意见书》
拆迁现场商品房效果图照片;
法院行政庭认定拆迁公告违法的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四、请求事项的合理性说明
申请人的核心诉求是获得合同约定的商业综合体住房或等值赔偿,该诉求符合 “依法办事、有错必纠” 的信访工作原则:
上党镇政府的违约行为已客观造成申请人长期无法正常居住,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审判程序终结而免除;
新证据的出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事实认定,符合信访复查复核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纠错情形;
请求镇江市中院院长督办拆迁安置历史遗留问题,本案作为典型的 “程序空转、实体未决” 案例,亟需领导督办推动实质化解。
申请人承诺:以上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复查复核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错误回复及裁判中的不当认定,督促上党镇政府承担违约责任,还申请人公平公正!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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