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快捷导航

精彩推荐:MY0511客户端下载

    • 中信银行镇江分行

    • 公益体彩 乐善人生

    • 鹏龙鸿蒙

    • 天然石材·人造石

    » 梦溪论坛 » 其他重点单位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查看: 884  回复: 1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查看: 884  回复: 1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6-16
    •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叶院长及中院信访复查复核领导您们好:现请求你们对一审法院信访回复依法进行复查复核:

    申请人:王南华(原信访人)

    联系电话:13004361688

    住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平波   职务:院长

    地址: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

    一、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复查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 12 22 日作出的《关于王南华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 信访回复)中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请求依法复核申请人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上党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核心事实,确认上党镇政府存在违约行为;
    请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依据信访工作要求督办本案,推动实体问题解决,判令上党镇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交付合同约定的商业综合体住房或作出等值赔偿;

    撤销(2021)苏 1112 民初 269 号民事判决、(2022)苏 11 民终 507 号民事判决中关于 上党镇政府不构成违约的错误认定。

    二、事实与理由

    (一)信访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存在 偷换概念的错误认定

    丹徒区人民法院在信访回复中称 拆迁公告明确就近安置,上党镇政府在北汽配套项目建设安置房不违反约定,该认定完全背离客观事实:

    就近安置的约定具有特定指向性:拆迁公告中 就近安置并非孤立条款,应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协议签订时,上党镇政府明确告知申请人 就近安置是指商业综合体本项目内的安置,而非跨项目的 泛化就近。拆迁现场悬挂的商品房效果图、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均佐证了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孤立解读公告条款,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

    拆迁公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拆迁公告已被法院行政庭判决违法(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行政判决文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拆迁公告系上党镇政府单方面作出,根据 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效力远低于双方自愿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审法院以违法公告否定合法合同约定,于法无据。

    (二)上党镇政府存在四项明确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擅自变更合同主体违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申请人与上党镇政府,后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安置义务转移至北汽配套项目相关主体,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关于合同主体变更的规定,构成违约。

    擅自变更安置地点违约:合同约定安置地点为商业综合体项目内,上党镇政府未经协商,将安置地点变更至北汽配套项目,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该项目与原约定地点相距较远,根本不符合 就近安置的核心要义。

    擅自变更房屋性质违约:协议约定安置房屋为 商业综合体配套 9 层带电梯商品房,而上党镇政府实际提供的是政策保障性住房,房屋性质、配套标准、市场价值均存在巨大差异,直接侵害申请人的居住权益与财产利益。

    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上党镇政府在签订协议时,向申请人出示《丹徒区规划局规划意见书》,明确拆迁目的是建设商业综合体(申请人已在另案中提交该证据,案件正在镇江市中院上诉)。现因政府自身原因导致商业综合体项目无法落地,却将违约后果转嫁给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 自我纠错客观原因免除责任。

    (三)原审判程序未考量新证据,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申请人在省高院再审阶段未提交《丹徒区规划局规划意见书》这一关键新证据,现该证据已在另案中提交,足以证明上党镇政府在拆迁时存在 虚构建设目的、隐瞒无法落地事实的欺诈行为:

    该规划意见书是上党镇政府签订协议时的核心依据,其向申请人出示该文件并承诺建设商业综合体,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审法院以 规划意见书非最终审批结果为由否定其证明力,违背公平原则 —— 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仅能依据上党政府提供的官方文件判断合同履行可能性,上党政府未获得最终审批的过错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案涉拆迁已历时 14 年,申请人诉讼 9 年仍未获得合同约定房屋,原审判仅关注程序合规性,忽视 实质化解矛盾的信访工作要求,与镇江市委书记 以法治化提升信访工作质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部署精神相悖。

    (四)申请复查复核的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 30 日内申请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复查复核工作坚持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信访要求:加快推动信访人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包案重点难点信访事项,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三、证据材料清单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丹徒区人民法院《关于王南华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2023 12 22 日);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丹徒区规划局规划意见书》

    拆迁现场商品房效果图照片;

    法院行政庭认定拆迁公告违法的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四、请求事项的合理性说明

    申请人的核心诉求是获得合同约定的商业综合体住房或等值赔偿,该诉求符合 依法办事、有错必纠的信访工作原则:

    上党镇政府的违约行为已客观造成申请人长期无法正常居住,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审判程序终结而免除;

    新证据的出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事实认定,符合信访复查复核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纠错情形;

    请求镇江市中院院长督办拆迁安置历史遗留问题,本案作为典型的 程序空转、实体未决案例,亟需领导督办推动实质化解。

    申请人承诺:以上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复查复核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错误回复及裁判中的不当认定,督促上党镇政府承担违约责任,还申请人公平公正!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5-12-30 21:03 编辑 ]



    回帖推荐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5-12-31 17:23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网友你好,请携带相关材料(含书面申请),于工作日(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6点)到市中院信访接待室办理登记手续,法院将依法对你的申请进行核查。联系电话:0511-85319129。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5-12-30 20:39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  

    网友你好,请携带相关材料(含书面申请),于工作日(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6点)到市中院信访接待室办理登记手续,法院将依法对你的申请进行核查。联系电话:0511-85319129。



    感谢对本版的关注。




    2025-12-31 17:23 2楼
    查看积分策略说明快速回复主题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登录注册
    您目前是游客,本帖已被系统设置了自动关闭,不可回复!

    0/5000字

     
    < >
     
    Powered by Discuz! X 2 0.058040 s 清除 Cookies - 镇江网友之家 - 手机版
    论坛导航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