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太和广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兴雷,近日收到了京口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5)苏1102民初5854号。内容是业主刘发有到京口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委会发布的《太和广场第十次业主大会会议公告》,京口法院已受理且立案。
我认为京口法院不应该给刘发有立案,理由如下:
1、2025年11月召开的太和广场第十次业主大会会议是在健康路街办的指导下召开的,会议的两个议题并没有针对业主的内容,会议唱票结果公告和每张选票的投票情况公示了30天,没有业主对选票投票情况提出异议,仅刘发有对第二项议题提出了异议,业委会已及时给予了书面回复。会议决议刚通过尚未实施,不可能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伤害,刘发有也没有举证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在没有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刘发有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请求法院立案,法院是否应该审查一下损害事实?在没有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凭什么立案呢?
2、刘发有在无法举证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在诉状中提出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过程不合法”,且不说这个指控是否属实,就算属实也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属于给予立案的理由。
3、类似的案子在京口法院已经有很多,结果均为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业主王某某等四人对太和广场第七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不满向京口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刘发有对太和广场第九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不满向京口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均以上述理由败诉。见(2022)苏 1102 民初 5223 号、(2024)苏 1102 民初 450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4、上述裁定明确了立案的边界,有损害事实才可以立案,仅仅对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不满意,或者说对投票过程不满意,是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这点立案庭的法官不应该不懂吧?!
5、刘发有为什么在利益没有收到伤害的情况下要提起诉讼呢?实际上他是知道这个案子他必然败诉,他只是想利用法院诉讼的程序拖延业委会的工作。法院立案庭应该在立案前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否则白白让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同时也给业委会的工作造成了困扰。据我所知,“立案难”困扰了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为什么刘发有在京口法院立案就这么容易?
综上所述,我请求京口法院立案庭能撤销(2025)苏1102民初5854号案子,这个案子完全不符合立案标准。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附《太和广场第十次业主大会会议唱票结果公告》全文及刘发有起诉状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