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基地长期非法屠宰、制作销售活狗、狗肉制品重大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
该非法基地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构成重大的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情节恶劣,性质严重。
1. 核心事实: 农业部已于2020年将猫狗正式移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意味着,猫狗不属于可食用畜禽,国家层面从未也不会制定适用于猫狗的屠宰检疫规程。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任何市面上出现的猫狗肉制品,在本质上都不可能取得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法律定性: 该基地销售无法定检疫标准的狗肉,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规定。由于其产品不具备合法的准入前提,属于绝对的非法食品。
2. 传播动物疫病风险,违反《动物防疫法》
· 违法事实: 该基地长期销售、屠宰来路不明的活体狗,完全无法提供检疫证明,且现场环境恶劣,易导致人畜共患病的传播。
· 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必须附有检疫证明的强制性规定。
3. 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违法事实: 现场私设屠宰点,加工并销售狗肉,该商户本身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加工环境、流程均不符合任何食品安全标准。
· 法律依据: 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构成“无证生产经营食品”。
诉求:
1. 请求政府牵头联合执法: 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对举报地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封非法屠宰与经营场所,将狗转交志愿者或救助组织。
2. 请求各职能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