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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社会写真] 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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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写真] 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执行者      查看: 856  回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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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执行者

    2021年2月,镇江狮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向张××和刘×兜售一辆二手保时捷凯门S轿车,并虚构事实:称是温州一老板欠其老大上海市凯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杨××款项,抵债而来,并称通过法拍程序合法取得,车子托管在镇江市车管所,可领取临时牌照,正常年检,合法上路,后又提供车辆绿本,行驶证,车辆牌照和保险,骗得刘×57000元、张××114000元,合计171000元购车款。后杨××又将该车以50000元卖给镇江宝利德二手车行,该车行又将此车卖给第三人,2021年底,第三人在使用车辆时被镇江市开发区交巡警查获,经鉴定该车所有证照均系假冒。案件移交给丁卯派出所以伪造国家公文案立案侦查。
        2022年,第三人诉宝利德二手车行返还销售套牌车款,丁卯开发区法院以涉及刑事案件,驳回起诉,退还原告全部诉讼费用。
        2022年,宝利德二手车行诉杨××返还销售套牌车款,润州区人民法院动员宝利德车行撤诉,对半收取原告诉讼费用。
        2023年,举报人为了保护诉讼时效,挽回损失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杨××返还受害人购车款。(张××和刘×购车款全部转账付给杨××)
         但是,法官吴××断章取义,罗列了张××和刘×质疑杨××车辆来源的话语,不问对话原因,认定张××知道车辆来路有“瑕疵”(瑕疵的定义是近乎完美,但稍有缺陷)的物品,且无中生有没有来源地认定杨××在卖车时已经告知张××和刘×(等于认定原告是知假买假),还莫名其妙让张××和刘×(已被镇江市公安局谷阳路派出所以诈骗罪立案查处)伙同杨××去告不认识也没有任何交易往来的杨××。另外吴××法官还以案由不对予以刁难,在原告明确表示要更改案由后,吴法官却争分夺秒,赶在张××递交更改案由前判决驳回了张××的起诉。
        张××不得已只能上诉,二审上诉时,还被二审法官劝说:“算了,别要了,抓紧时间挣钱去吧,对于上诉要么你撤回,要么二审维持原判!”还告诉张××,如果维持原判,以后将失去再起诉的理由。

    灵魂八问:
    ①民法意义上的瑕疵概念是什么?套牌车是不是瑕疵车?
    ②套牌车有没有价值?可不可以交付使用?
    ③套牌车可以买卖?买卖套牌车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④一个套牌车涉及三个判决,为啥不一样?
    ⑤为什么法官只罗列有利被告的当事人对话,不列举被告买车虚构了哪些事实?
    ⑥为什么法官要急切堵塞原告更改案由的渠道?
    ⑦一样的证据材料,为什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立案,而法院认为原告知假买假?
    ⑧吴法官是科班法律学者,还是选择性视觉盲人?

    由于投稿篇幅限制,下面先选择性附上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后续陆续完整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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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套牌车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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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对比一下,聊天记录说明的事实,杨××在答辩状辩解的有什么区别?
    满口的谎言,但是法律最后执行者吴××法官全部采信,不知道这个法官是看不懂中文,还是故意选择性视觉失盲,连基本的事实都没有看清,比如,后期杨××以50000元价格又把车卖给宝利德车行,法官竟然说是原告卖给了第三人,杨××卖车合同上面清清楚楚,为什么法官会在判决书上随意更改事实和无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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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毛端钧 于 2025-9-17 10:34 发表
    对同一行为的定性,民事和刑事范畴是相抵触的,刑事优先于民事,既然公安已立了刑事案件,按理说法院就不可以再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等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进行追赃,发还给受害人
    马上4年了,公安法院没有追赃,犯罪嫌疑人也拒不退赃,犯罪嫌疑人不久前还发短信威胁举报人,法制社会,发生这样的怪事,让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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