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劳动合同法存在较大的漏洞以及执行力弱等问题,比如有多少劳动者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的?既然拿不到属于自己的那份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发生劳动纠纷维权就多了一个困难的环节。

所以我建议取消劳动合同法改为劳资关系合作合同法,明确劳方和资方是两个独立的关系,而这两个独立的关系一旦签订合同那么就是平等交易,犹如客户和商家签订的合同一样,必须双方都有一纸书面合同。这样就可以提高劳方的地位和资方一样平等对待

你们说我的建议有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