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合法、实质违法”
形式上的 “合法”,申诉人一审诉请被全部驳回,法院认定我 “败诉”,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29 条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形式上不违规
二、实质上的 “违法 / 不合理”
1、实体判决错误:政府单方变更安置地点,无公共利益 + 法定程序 + 充分补偿,构成违约;我已履行腾房交房义务,法院没有判继续履行或货币补偿,却直接驳回,属适用法律错误。
2、程序违法:未审查协议效力、未查明违约事实、未释明 “不能履行应货币补偿” 的救济路径,剥夺你实质诉权。
3、同案同判冲突:同类案件(2025)苏 11 民终 1568 号、1556 号,二审改判由违约政府承担诉讼费,一审对我承担诉讼费违反类案裁判规则
4、实体错误必伴诉讼费错误:应一并调整原审诉讼费负担,由违约方承担。
二、关键法律依据(拆迁协议纠纷)·
单方变更违法:《民法典》第 543 条(变更需协商一致);(政府单方变更违法,应继续履行 / 补救 /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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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无法履行应判货币补偿 / 赔偿)。
类案援引:另案(2025)苏 11 民终 1568 号、1556 号二审判决书,也是与上党政府拆迁纠纷案,虽然法院驳回全部诉求,但是二审法院判决上党政府作为违约方承担了全部诉讼费,法院明显是违反同案同判原则,要求由政府作为违约方承担诉讼费
综上:诉讼费承担依附于实体裁判,一审因实体判决错误导致我承担全部诉讼费,实质上违法。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镇江中级法院督促丹徒区一审人民法院退还2万诉讼费。王先生18015250359
[ 本帖最后由 DTWSL 于 2026-3-26 10:5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