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汤不换药,脱裤子放屁。
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中,劳方和资方就是两个独立的关系,法律语言来说,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这两个独立的关系(民事主体)一旦签订合同那么就是平等交易,犹如客户和商家签订的合同一样,而且,依法双方必须都有一纸书面合同。最终结果,事实证明,一纸书面合同并没有提高劳方的地位,实际上,劳方和资方处于不同的地位。
楼主的构想,就是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重复,没有任何新意和独特见解。
[ 本帖最后由 知希则贵 于 2025-5-18 08: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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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zz422425704 于 2025-5-18 09:18 发表
劳动法对企业不公平? 一堆12小时的工作又对谁公平了
我作为一个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了几十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业者来客观的评价,《劳动合同法》是实现了对普通劳动者保障的一部法律。在立法上,明显向劳动者倾斜,对劳动者有许多保护措施;而对用工单位的各种用工的约束偏多。劳动法对企业不公平? 一堆12小时的工作又对谁公平了
0511网上反映的所有劳动者提出的用工单位的问题,都可以从劳动合同法中找到答案。而且我的经历告诉我,镇江市劳动仲裁院对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仲裁案,基本上都是倾向于劳动者得到解决的。我做出这个结论是不带偏见的。在镇江市劳动仲裁院中的案例中可查到,劳动者胜诉的案件不胜枚举,败诉的案件寥寥无几。
[ 本帖最后由 知希则贵 于 2025-5-18 10: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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